商業登記問答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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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Q)答案(A)
現行商業登記之法規範為何?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登記之法律,其立法本旨乃督促其辦理商業登記,取得營運主體資格。該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指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凡有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均得登記為文件收送之所在地,商業登記自無須審查土地及建物之用途使用。另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其營業場所自不以主事務所為限,主事務所以外之場所,亦得為經營業務之場所。而營業場所之管理係依「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允屬登記後之管理事項。
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財政部 95.12.22台財稅字第 09504553860 號函)詳情請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各轄區稽徵所〈分局〉。
如何查詢已登記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按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商業之登記事項應公開於資訊網站。準此,經濟部全國商業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建置有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之資訊系統,任何人均可透過該系統取得商業登記資料。又該系統亦依縣市別建置有「商業每月登記資料清冊」,任何人亦可下載上開清冊,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惟申請人如向本府申請以電腦報表 或申請人自備之電子媒體抄錄登記資料者,應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0條規定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5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5百家時, 每增加抄錄一家,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元。(經濟部九九、六、七經商字第0九九000七三二八0號函)
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須否辦理商業登記?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非為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或事業,不適用商業法令之相關規定,應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至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是否得經營營利組織(事業)須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政府機關、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可否擔任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又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之立法意旨,係指自然人始得經營商業,則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自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另開連結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CaseListAction.do
行號可否開設分店?可;行號開設分店,惟名稱應註明「xx分店」,且負責人應與本店相同,資本額亦併同總店。 行號所開設之分店,如該分店登記之「經理人」與總店「負責人」不同時, 應加附總店負責人出具之「授權書」或「委任書」;反之,倘分店登記之 經理人與總店之負責人為同一人時,則免附前述授權委任相關文件。
本店設在新北市,分店設在桃園縣,申請分店設立,應向那一個政府申請商業登記?應向分店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即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設立分店。
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商業登記?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係行銷通路手段。如原已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有何不同?商業登記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之登記。營業登記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辦理之營業人登記;依該法第6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營利事業登記係指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辦理之登記,因營利事業統一 發證制度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
攤販、民宿是否須辦理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合於發展觀光條例所謂之民宿得免辦理商業登記。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9款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等於已辦理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已辦理商業登記。另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商業登記前請勿開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公司和商號(行號)有何不同?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如何查知該店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商店?核課稅捐及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屬財政部權管,您若欲查證某店家是否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或有否涉及逃漏稅,須洽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之稽徵所(分局)查詢。
商號營業所如何辦理登記?商號營業所不適用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3項之規定,係屬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何謂商業登記所在地、營業所在地?商業登記所在地─係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申請書上填載之地址即為商業之所在地,以一處為限,且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而營業所在地則為實際經營業務之地點;非商業法令規定須審查或登記,惟依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3項之規定,係屬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營業行為發生之地點,尚不以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但登記所在地與營業所在地均應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仍有效?於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須繳回?經濟部已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屆滿時(即98年4月13日起),公告原領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失其效力,嗣後辦理任何變更登記均無需繳回。
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何得知是否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為確保交易安全,民眾可至全國商工入口網查詢登記事項。
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辦理公司登記後是否仍需向縣市政府辦理登記?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毋庸再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獨資或合夥商業須注意事宜?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獨資或合夥商業,應分別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之規定,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或許可,且其投資計畫變更時亦須經該會之核准或許可。準此,商業登記如涉及下列事項者,應檢附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函或許可函,並依核准函或許可函核定之僑、 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之出資額及投資事業之所營業務登記:
一、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
二、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現有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增加投資事業之出資額。
四、華僑外投資事業或陸資企業增加所營業務。 據此,凡未涉及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增加投資事業之出資額及所營業務增加者,如僑外投資事業或陸資投資事業登記所在地變更,或外縣市遷入、或分支機構設立等之登記,則無需檢附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函或許可函。(經濟部九九、四、一二經商字第0九九0二三二一八四0號函)
【註︰大陸地區人民經投審會審查投資許可後,於辦理商業登記時,其所營業務項目應依投審文上核准項目登記,並註記『大陸地區人民所營業務項目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項目登記』。】
取得登記後,是否仍應符合建管、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按公司或商業之登記係取得公司或商業之營運主體資格,而於完成營業登記後,即取得稅籍登記並得開始營業。至其於登記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外加裝雨棚,有否影響消防安全及建築物使用,或食品原料倉庫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之規定,營業噪音是否違反噪音管制之規定,則由縣市政府之消防、建管、衛生及環境保護等主管機關查處,尚非取得登記後即可任意違反規定。(經濟部九八、一二、一四經商字第0九八0二五0七一二0號函)
役男是否可以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役男應征召服役,即為現役軍人,既無法親自營業自不宜為營利事業主體人之登記,惟並非不可投資經營營利事業,如基於自己意思參加合夥組織為合夥人申請登記則應予受理。(經濟部五五、八、一五商一八四二二號)役男應征召服兵役為常備兵,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服役時間短暫,期滿即行退伍,其於入伍前,已為營業登記者,或於服役期中,申請營業登記者,現行國防法令,尚無限制之規定。(經濟部六十、八、二五商三四0九一號參照)
有關「K書中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釋?查目前市面上經營之K書中心,似與經營閱讀計時收費、圖書租售業務類同(此營業行為乃屬商業營利性質),惟上開業務尚無相關機關訂定專業管理法規,故就營運主體而言,其設立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規定辦理,就營運行為而言,應根據個別營運行為,分別依據建築、消防、土地使用分區等規定,宜由各權責單位監督管理之。 (經濟部八五、四、二二經商八五二0四0二七號參照)
如何申請行號名稱預查?可利用本局3樓設置之14至19號商業登記服務櫃台填寫商號預查名稱申請表辦理(櫃檯服務時間:8:00-18:00;中午不休息),亦可透過經濟部商業登記線上申辦系統( 另開連結https://gcis.nat.gov.tw/brcm/index.jsp)辦理。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須以何人為申請人?
一、「設立登記」時︰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
二、「變更登記」時︰商業之負責人。
經預查核准之「商業名稱」是否有保留期限?商業名稱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2個月。於前項保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期間為1個月,並以1次為限。(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3條參照)
申請商號名稱預查後,是否可以更換申請人?依據經濟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商號名稱預查係比照公司登記辦理,另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4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申請人辦理商號名稱預查經核准後,除有正當理由外〈如夫妻或三等親內之親屬〉,不得任意更換申請人。
商業名稱如欲使用地區名稱,應如何標明?商業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商業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
出自「台灣話大辭典」以閔南語發音而造之字元是否可為商號名稱使用?按有關商號名稱及所營事業之登記,請比照公司登記,前經本部79年1月16日經商63039號函釋在案;另參照「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單獨一字是否可為商號名稱使用?有關以單獨一字為商號特取名稱可否准其登記,經經濟部審慎研究評估後,仍認為尚不宜核准其名稱登記。(經濟部81年4月28日經(81)商232956號函)
英文字母是否可為商號名稱使用?商號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不宜插入英文字母。(經濟部82年4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078810號函)
經營同類業務之商號,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那些文字則視為相同名稱?經營同類業務之商號,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金」、「新」、「真」、「老」、「好」、「超」、「大」、「太」、「正」、「興」、「地區名」、「小」、「原」、「純」、「高」、「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社」等字樣者,則視為相同名稱應不准登記。 (經濟部74年6月15日經商25142號函、經濟部85年5月9日經(85)商(六)字第85207370號函)。
二商號之特取名稱相同,經營相同業務,可否准其登記?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商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二商業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商業名稱為不相同。二商業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商業名稱視為不相同。、、、」故二商號之特取名稱相同,又經營相同業務,應否准其登記。
有那些文字不宜使用作為商號名稱使用?PDF下載
商業由外縣市遷入是否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依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又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0條第2項 規定,商業辦理遷址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據此,商業登記機關受理商業申請由他縣市遷入之遷址變更登記,應審查其名稱是否與本縣市已登記之商 業相同,如無同名情事,自得准為遷址登記;倘有同名情事應通知商業改正,商業如欲變更名稱,始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申請。(經濟部九九、八、二六經商字第0九九0二四二00七0號函)
商業登記機關可否受理公司名稱預查之申請?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第35條第1項授權訂定,故僅適用於獨資或合夥之商業,公司組織自無本準則之適用。因此,商業登記機關尚非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之受理機關,自不得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收取預查審查費。  (經濟部九九、五、五經商字第0九九00五六九五三0號函)
商業分支機構是否須辦理商業名稱預查?按商業登記法第28條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係指商業總機構而言,並應於商業登記前,先申請核准。至商業設立後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應於總機構之商業名稱後,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尚不受前條第1項前段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 及第3項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之限制,因此,商業之分支機構無須辦理商業名稱預查。(經濟部九八、七、二四經商字第0九八00一00五九0號函)
是否得以「十分大瀑布露營區」為商業名稱?有關從事「提供場所供作露營使用」業務,如係指露營場地之經營,依經濟部現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係屬「J701020遊樂園業」範疇; 至以「區」字代表商業組織通用之文字,經查商業登記資料庫中已有諸多案例可稽。 (經濟部100年7月6日經商六字第10002359760號函參照 )
以「客來多室」為商業名稱,則「室」字是否可作為表明商業組織通用之文字?經查商業登記資料庫,商業登記機關核准以「○○室」為商業名稱並經核准登記在案者,已有諸多案例可稽。(經濟部100年6月16日經商六字第10002350790號函參照)
「三太子蛋包飯」可否為商業名稱?道教為一多神教,最高神祇為三清尊神,隨時可吸收佛教、儒家、地方神 仙、民間尊崇名人等加以供奉;因此,本案以通體觀之,其營業項目係登記「餐館業」,且於商業名稱中亦標明所營業務,不致於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尚無違反商業登記法第27條前段之規定。(經濟部99年12月14日經商字第09902165490號函參照)
如何查詢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資料?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已由經濟部建置完成,該系統可下載至個人電腦或直接於網路上操作。(另開連結網址︰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
所營事業項目,要如何填寫?商號之所營事業,應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類別填寫之。
商業所營業務是否可加註文字說明?商業登記法第28條規定:「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規定:「商業之所營業務,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是以,依上開法令規定,商業之所營業務應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其後不得加註文字。
哪些所營事業不得申請為商業預查登記?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違反公序良俗;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政府依法實施專營;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得申請為商業預查登記。(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3條)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各項商品,營業項目應如何登記?經營以自動販賣機出售各種商品之業者,其營業項目之登記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詳請參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另開連結網址︰http://gcis.nat.gov.tw/cod/index.html)。
有關網站經營者透過網站提供商品販售或服務,須辦妥何項業務之登記?經濟部自94年12月11日起,已針對透過網站提供商品販售或服務之業務別增訂「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所營業務僅就文字敘述轉為營業項目代碼形式,不涉及所營業務之變動, 是否可免繳預查審查費?現行商業登記所營業務文字敘述者,並無強制規定轉代碼登記,是以,商業之所營業務僅就文字敘述轉為營業項目代碼形式,如不涉及所營業務之變動,則就該事項之預查申請案免繳預查審查費。
何者非屬公司行號登記之營業項目者?
按營業項目係在表明公司(或商號)其從各種產品或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至於從事上開各項經濟活動過程中,其所使用之技術、設備、材料或經營方式等,並非營業項目之登記範疇。(經濟部91年9月13日經商六字第09102207630號函)
一、按「直銷」允為商品行銷方法之一,公司所營事業仍應以實際從事經營之商品為登記項目。(經濟部商業司88年6月25日經(88)商六字第88016250號函)
二、「郵購」係交易型態(方式)之一,不宜登記為營業項目。(經濟部商業司86年11月20日經(86)商(六)字第86224027號函)(
三、經營方式如電話傳真、網路訂購或現場銷售,係屬行銷方式,非屬所營事業登記範圍。(經濟部88年5月19日經(88)商字第88210558號函)
四、按「拍賣」或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之方式,從事商品之買賣行為,允為公司經營型態,無須另行登記營業項目,先為敘明。惟公司從事經營商品之買賣,仍應以登記所營事業為準。(經濟部商業司89年5月10日經(89)商六字第89208475號函)
五、「加盟」、「代理」允屬公司之經營型態或方式,非屬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範疇。(經濟部商業司89年6月14日經(89)商六字第89210596號函)
六、按「分期付款」乃買賣雙方約定之交易付款方式,尚非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公司僅須依實際所銷售商品,辦理有關商品銷售之登記即可。(經濟部商業司89年12月7日經(89)商六字第89230693號函)(7)按「廚房」係經營餐館業之作業場所,就如同汽車客運業之「車站」或各行業之「辦公室」、「倉庫」等場所,均非營業項目登記事項。(經濟部商業司92年4月10日經商六字第09202407020號函)
何者不得為公司行號登記之營業項目者?PDF下載
公司行號欲從事檳榔買賣業務,營業項目該登記為何?檳榔買賣登記項目為「F2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尚非屬 「日用雜貨、山產、南北貨」範圍。(經濟部八七、三、三一經八七二0五六二五號函)
未取得許可不得經營許可業務?按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又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及第5條規定經營汽車貨運業應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備,始得辦理商業登記。是以,受理商業登記案件,倘未檢 附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汽車貨運業之許可文件,其所營業務不得登記 「G101061汽車貨運業」。 (經濟部九七、七、一0經商字第0九七0二四一五三六0號函)
公司行號欲從事「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營業項目該登記為何?依經濟部101年6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422250號函,目前已增列「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及「JF01020按摩業」。「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指運用手技單純對人體肌肉骨骼施以物理性刺激,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JF01020按摩業」指從事單純對人體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所為調理行為之行業,但不得涉及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商業統一編號變更是否須繳納規費?依經濟部101年11月14日經商字第10102326790號函,商業統一編號係登記機關行政作業所需核給之編號,其變更毋庸繳納登記規費。
商業負責人及合夥人改名是否須繳納規費?依經濟部101年10月4日經商字第10102435030號函,商業負責人及合夥人改名,應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因其非屬「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第2項之可免繳登記費事項,自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俾符合規費法第7條「應繳納行政規費」之意旨。
獨資合夥商號有無資本額限制?商業登記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之資本額上、下限,惟資本額25萬元(含)以上者,需附資本證明文件(存摺、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增加資本額後總資本額逾25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經濟部97年2月29日經商字第09702020910號函、97年3月3日工商登記科便簽)
增資變更須審查增資後的所有資本額?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商業資本額,於增加資本額後總資本額超過25 萬元者,審查所存入之數額與所增加之資本數額是否相符為已足,其檢附之資本證明文件可為存摺、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經濟部97.03.10經商字第09702025900號函)
增資變更事實是否等同資金存入商業帳戶之日?按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因此,商業資本額增資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惟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先行存入資金於商業帳戶之日,尚難認定為資本增加之事實發生之日,應於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主張增加其出資額之日,始能認定為資本增加之事實發生之日。 (經濟部97.12.01經商字第09700660430號函)
當舖業資本額變更是否應先取得當地當舖業主管機關許可?依當舖業法第9條規定,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商號名稱、負責人、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資本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變更許可。(經濟部98.10.20經商字第09802367350號函)
財產作價應附什麼資本證明文件?商業負責人、合夥人以設備為商業之出資,應提供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為資本額證明文件,並就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核給之出資額予以說明或於合夥契約訂定。倘未能檢附原始憑證以資證明者,得以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代之。(經濟部99.01.04經商字第09800723930號函)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辦理何種登記需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函?未涉及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設立商業、增加出資額、增加所營業務者,則毋須檢附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函或許可函。 (經濟部99年4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321840號函)
營業房屋所在地有何限制?
一、所在地應以有編訂門牌號碼為主。(88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88225143號函)且以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00室。
二、前項戶政機關雖編訂門牌但未編訂各樓層之門牌,則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於編訂之門牌加註所在樓層,自無不可。(99年7月19日經商字第09902349380號函)
三、所在地之門牌號碼無須連續,惟應相互毗鄰。(91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088950號函)
四、相互毗鄰尚不涉及跨越弄巷。(91年7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45700號函)
五、商號所在地為商號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商業另於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辦理登記,如非屬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則無須辦理登記。(9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079300號函)
六、同一地址,惟樓層不連續則視為連續。【經85商85209632號函】
七、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相關法規規定。
八、同一負責人得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不問其業務性質是否相同,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規定。(經濟部95.07.06經商字第09502092710函)
公司行號登記的地點是否一定要與執行業務的地點相同?查公司行號登記所在地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商業相關法令並無登記所在地須與實際營業行為發生地一致之規定,惟若該營業地點具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性質(有設帳計算盈餘虧損,財務會計獨立者),須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分支機構登記。
房屋所有權人,因出租關係,提供承租房客成立公司行號;若出租關係結,而房客未將公司行號遷出,但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行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始得撤銷或廢止商號之商業登記。
商業及分支機構可否設於同一地址?查商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同一地址,商業登記法並無禁止規定。 (經商字第09302004690號)
房屋轉售後租賃契約存續對房屋受讓人是否仍繼續存在?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承租人佔有中,租賃契約對所有權讓與之第三人和原承租人仍繼續存在。 (經濟部96.10.24經商字第09602141760號函)。
未編訂門牌號碼私人土地之違建,可否登記為商業所在地?本法第9條規定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 舉凡債務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應以戶政機 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是以,未編訂門 牌號碼私人土地之違建,既無法作為前開書狀送達之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 地域,自無法登記為所在地,應以編訂有門牌之地址為商業登記。 (經濟部97.08.01經商字第09700595900號函)
建物所有權狀之替代文件為何?檢具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其規定意旨在於為避免建物所有權人於未知之情況下,遭他人登記為商業或公司。倘他 人利用該建物登記為商業或公司,自應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 影本。而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係為確認建物所有權 人之身分,凡得以證明建物之所有權人者,自得為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 影本之替代文件。(經濟部99.03.29經商字第09900543420號函)
房屋使用權人是否可為商業登記法第29條所謂之房屋所有權人?如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使用權利約定予第三人,而該使用權亦包括可再行租借情事者,則該使用權人亦得為本款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 (經濟部97.11.18經商字第09702156230號函)
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人再轉租與該商業,登記時是否必須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檢附之租賃契約非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而係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訂定租賃 契約後,承租人再轉租與該商業,而與商業簽訂之租賃契約,若檢附建物 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內容載明「出租人(即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再轉(分)租所出租之建物,供他人使用」之意思表示,另檢附承 租人與商業簽訂之租賃契約者,可免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經濟部98.04.27經商字第09802322300號函)
房屋稅單上納稅義務人註明之使用人或管理人得否出具同意書或與商業簽訂租賃契約?同意書及租賃契約均係所有權人始得為之,至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註明之使用人或管理人,若非所有權人者仍不得出具同意書或與商業簽訂租賃契約。(經濟部98.05.25經商字第09802067510號函)
房屋為公同共有時是否須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得登記為所在地?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建物為數人公同共有者,其出租行為屬共有物之管理,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經濟部98.10.12經商字第09800670040號函)
所在地和房屋稅單地址不一時,可否登記為商業所在地?商業登記之所在地與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房屋座落地址未臻一致時,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其為同一地址者,自無不可。 (經濟部99.05.20經商字第09902333480號函)
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適用哪一年度?按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規定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係指與商業登記申請案同一年度之房屋稅單影本,倘該年度之房屋稅單,稽徵機關尚未寄發或房屋所有權人尚未受到,則以前一年度之稅單影本代之。 (經濟部99.05.18經商字第09900069470號函)
無照資訊休閒業處理原則及程序。
為避免無照網咖業者以變更負責人或歇業方式,規避後續裁處及執行斷電 處置訂定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變更負責人:受理後排定一週內現場勘查,若現場非經營網咖 者, 則於繳清相關罰鍰或怠金後准其變更;若現場仍經營網咖者, 則否准其變更,並依自治條例及行政執行法辦理。
二、歇業:受理後排定一週內現場勘查,如現場已無營業且已繳清相關 罰鍰或怠金者,則准其歇業;如現場仍持續營業者,則否准其歇業, 並依自制條例及行政執行法辦理。
三、原地址新設登記:如申請登記資訊休閒業者,則依自治條例及新北 市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如申請登記其他 營業項目者,則本局排定一週內現場稽查,若現場非經營網咖者, 則准其登記;若現場仍經營網咖者,則否准其登記,並依自治條例 及行政執行法辦理。(100年9月28日商業輔導科簽) (經濟部99.05.20經商字第09902333480號函)
擔任商號負責人有無資格限制?
一、負責人應以自然人為主(經濟部89年9月18日經商字第89218645 號函)、(經濟部92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202436830號函)、(經 濟部92年12月25日經商字第09202442630號函)。
二、大陸地區人民得擔任本國商號負責人;惟需經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擔任負責人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商業登記法第11條;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 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 之法定代理人】。
行號繼承登記應附何種文件辦理?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 核定免稅證明書或部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影本。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15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
行號負責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何種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商業登記?
請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一、外僑居留證。
二、外人寄居民家(公寓)報告單。
三、飯店或旅館出具並經警察單位認證之旅客住宿報告單。
四、華僑身分證明書(如未經僑務委員會加註在台居所者,應另加附外住、旅行人口登記聯單)。
五、法院公證之居所宣誓書。
全體合夥人能否同時退出轉讓他人?如原全體合夥人退夥在先,事涉合夥關係之消滅,應依法辦理歇業及清算程序;倘於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全體合夥人始退夥,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辦理程序同一般合夥人變更登記。
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組織?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由此可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及存續須合夥人二人以上,若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致使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且進行清算,並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經濟部82年5月4日經商209103號函)。至於,獨資組織則可因加入合夥人而變更為合夥組織。
獨資或合夥之商業可否變更為公司組織?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經濟部92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200075130號函)。
合夥人死亡是否為欠缺合夥要件?死亡之合夥人與他合夥人間合夥關係即屬消滅,而生當然退夥關係,如合夥組織合夥人僅剩一人,則欠缺合夥要件,應檢附欠缺合夥要件證明文件辦理歇業登記,至於歇業時點之認定應以合夥欠缺要件發生之時點為斷。但合夥契約書訂明該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者,則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繼承登記,而不必退夥。 (98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038480號函)

出處:新北市政府經發局